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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分类方式及具体类型如下:按工作性质划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发包人与勘察人针对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涉及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进行勘察,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基础资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整体或局部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功能、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勘察合同:用于约定对建设工程地点进行地质、水文等勘察工作的合同。设计合同:用于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工作的合同,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等。施工合同:用于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工作的合同,包括土建、安装等施工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标准: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主要关注于对建设地点的地质、地形等自然条件进行详细的勘察,为设计提供基础数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总价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总价,根据价格调整特性分为两类: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可随市场价格波动、设计变更或政策调整等因素变化,适用于工期较长、风险因素较多的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原则上不适用专属管辖,但江苏省内按其高院规定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般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是依据合同约定或一般管辖原则(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分析如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特点与专属管辖的冲突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核心在于纠纷与不动产的“直接物理关联性”,例如土地权属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等。
法律适用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但仅施工合同纠纷因履行地与不动产所在地高度重合而适用专属管辖。设计/勘察合同纠纷应回归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的履行虽然也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最高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特点,明确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具体范围。
从法律条文出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勘察合同的特殊性和勘察作业的实际需要,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纠纷宜适用专属管辖。这种争议的存在,可能源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以及对勘察合同特殊性的认识差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属于专属管辖,但需根据具体纠纷类型进一步区分,部分子类型不适用专属管辖。具体分析如下:专属管辖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合同定义与性质 定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通常为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勘察设计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分析如下:合同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契约。其中,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负责提供任务需求和支付相应费用;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承包方,负责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以下是关于该合同类型的详细说明:合同定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多种类型。
最高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般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是依据合同约定或一般管辖原则(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分析如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特点与专属管辖的冲突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核心在于纠纷与不动产的“直接物理关联性”,例如土地权属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原则上不适用专属管辖,但江苏省内按其高院规定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的履行虽然也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最高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特点,明确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具体范围。